(2013)东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霍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3号原告牛某某,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霍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牛某某诉霍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霍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世华审 判 员 赵相旗人民陪审员 苏雷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