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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明连诉被告宁成凯郭迎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连,宁成凯,郭迎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马明连。委托代理人杨青芝,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成凯。被告郭迎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地址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55号。负责人朱文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璟玉,男,永安保险咸阳支公司职员。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宁成凯驾驶郭迎军所有的陕B100**号小轿车,在人民路工商银行门口倒车时,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原告马明连撞倒,致马明连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原告马明连受伤送往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骨外科颈骨折、左骨大骨节骨折、颌面部外伤、软组织损伤。经秦都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宁成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该事故车辆在永安财险新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永安财险新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5994.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855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300元,共计16344.6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宁成凯、郭迎军共同承担,并由宁成凯、郭迎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明连医疗费5915.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8915.63元。二、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宁成凯一次性补偿原告马明连人民币1000元整。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保全费300元,由被告宁成凯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审判员  王维佳二0一三年元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