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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民化初字第2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乔美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乔美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化初字第2012-65号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西社镇仁义村。法定代表人张根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宏,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美红,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稷山县翔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乔美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马建车私下调解此事,现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安明代理审判员  任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科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国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