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七法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与李红献、李中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李红献,李中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二七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被执行人李红献。被执行人李中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与李红献、李中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献、李中信银行存33325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