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景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景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景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蔡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明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0292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景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蔡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市志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孙华山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崔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