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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王锰与刘玉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锰,刘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锰。被执行人:刘玉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锰与被执行人刘玉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