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与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朱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755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住址六安市霍山县。负责人:陈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震,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朱某,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诉被告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霍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金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光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