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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因明犯抢劫、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因明,曾用名李强,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因明犯抢劫、诈骗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因明将受害人狄XX骗至睢阳区南关牌坊附近,使用暴力手段抢走狄XX现金900余元,大显牌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只、耳环一对、手链一串,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7305元。被告人杜因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狄XX的陈述,证人李X等的证言及其它证据材料。2011年8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杜因明在商丘市睢阳区青年路李X的摩托车接朋友为名,诈骗豪爵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摩托车价值32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庭审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杜因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狄XX、李X的陈述,证人李X等的证言,鉴定结论及其它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杜因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因明一人犯数罪,应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杜因明辩称,手机、金首饰是给被害人要的,不是抢劫。对指控的诈骗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2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杜因明将受害人狄XX骗至睢阳区南关牌坊附近,利用现场环境,以胁迫方法强行劫取被害人狄XX现金900余元,大显牌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只、耳环一对、手链一串(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7305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杜因明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4月29日下午,杜因明事前向李X安排,称自己随后将带来一女子,到时要李X承认欠自己5千元,并让李X以去取钱为由离开现场。后杜因明将狄XX骗出,饭后三人乘出租车至城南关牌坊东南角,发现此处无人、光线较暗,杜即让司机停下,李X遂以回家取钱为由离开。后杜因明向狄XX索要财物,并推了狄XX两下,当时天比较黑,现场没有人,狄XX害怕,就把金手链、耳环、戒指取下给了杜因明。杜因明怕狄XX报案,又把手机也要了过来。狄XX跑到牌坊边上一商店里用公用电话报了警。杜因明逃离现场后,在道北田XX处把东西卖了2750元。当时要的东西有:耳环5克,戒指1克多一点,手链是假的,还有900块钱。钱已花费,现只剩300元。2、被害人狄XX陈述:其手机、金手链、耳环、戒指,还有900元现金被一个刚认识十来天自称叫李强的人抢走。2012年4月29日上午李强称狄出去给喜莲买衣服,结果却把狄拉到依情别恋KTV歌厅,说等一个伙计给他送钱。后一男的到后,三人到钢材市场吃饭,之后三人乘出租车到了一个地方后,李强对他这个朋友说你回家拿钱吧。狄解手的时候发现李强翻动自己的包,赶紧回来后发现钱没有啦。狄就说:“李强你就这个心情”。李强紧接着就抢狄的手机,又硬拉狄右手上戴的金手链,抢走后,他用威逼的口气索要耳环,狄XX一看周围没有人,天黑黑的心里非常害怕,怕他进一步伤害自己,被迫把耳环交出。李强又用命令的口气说把你的戒指拿下来,狄XX一看劲头不对,就明白李强今天根本不是要给买衣服,就是冲着自己的财物来的,就把金戒指交出。给过后看到李强往地上摸东西,狄XX就往北边小卖部跑,用店内的公用电话打110报警。3、证人李X询问笔录:2012年4月29日晚上19时左右,李强联系,让去依情别恋KTV歌厅唱歌,当时只有李强和一个女的在房间里,李强介绍这个女的是他马子,家是南阳的,但没介绍她的名字。后三人到商品大世界吃饭的时候,李强说“你欠我8000元钱什么时候还。”李X当时一愣,李强挤挤眼,李X以为李强想挂这个女的,也就没有吭声。一会李强拉李涛解手时说:“等一会,我说啥你别吭声都可以了,就说你欠我8000元钱,吃过饭后我们一起坐车走,我叫出租车司机往偏僻的地方开,我叫司机停车的时候,你装作回家拿钱走就可以了,剩下的事就不要你问了。”吃过饭李强让打车把他们两个送到南关,走到睢阳区南关牌坊附近的时候,当时这一片没有灯很黑。李强叫司机停车,李涛就直接下车走了。过了有两三天左右,在梁园区市场街路口见到李强,李强手脖上带了一个金手链,在道北西街口东边的田XX金店,李强进去卖了多少钱不知道,出门时看到他手上带上了一个黄金戒指。李X还见李强手里拿着一个白色直板大屏幕手机。4、证人田XX证言:5月1、2号黄金价格三百二、三十元每克。5、证人侯XX证言:不认识李强、杜因明和李X。6、证人乔XX证言:5月1日至10日之间没有两个男子来用金手链换戒指。7、辨认笔录:被害人狄XX辨认出杜因明、李X。8、被害人狄XX照片(P92):右胳膊及右手大拇肌处划痕。9、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P75-76、P91):在杜因明处扣押的白色直板DAXIAN牌手机狄XX已领走。10、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两份(P78-83):2001年4月23日,杜因明因盗窃被劳教一年;2003年3月7日,杜因明因诈骗被劳教一年。11、价格鉴定结论书:大显牌手机,价格480元;黄金戒指3克,价格1170元;黄金耳环4克,价格1560元;黄金手链10.5克,价格4095元。12、破案报告:杜因明于2012年5月4日被抓获归案。(二)、诈骗罪2011年8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杜因明在商丘市睢阳区青年路李X的摩托车接朋友为名,诈骗豪爵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摩托车价值32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3、被告人杜因明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8月份一天晚上,杜因明到睢阳区青年路15元足疗店按摩后,对男老板说借摩托车接一个朋友。接过男老板的钥匙骑上摩托车就走了,第二天骑回老家了。这个足疗店在睢阳区青年路西头路南,知道老板有辆摩托八九成新,就产生了骗他的想法。这辆车是黑色弯梁豪爵牌的二轮摩托车。14、被害人李x的陈述:2011年8月30日17时许,其正在干活,前几天来过的一男子来做足疗。到晚上8点时,他说有个朋友来,将摩托车借走后,一直到晚上22点都没有回来。15、杜因明化名为李强的名片、豫NGK9**二轮摩托车行驶证。16、价格鉴定结论书:豫NGK9**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价格3200元。17、辨认笔录:李X对杜因明辨认过程。18、办案说明:被害人李X被诈骗案系被告人杜因明经侦查被发现后供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杜因明辩称不是抢劫。经查,证人李涛的证言可证实被告人杜因明将被害人狄XX骗至现场的情节;杜因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多次供述及狄XX的陈述均可证实杜因明利用现场环境,并推搡狄XX,胁迫狄XX当场交出财物的情节。杜因明经预谋后将狄XX诱骗至现场,利用现场四周无人、光线暗之机,推搡被害人并以威逼口气使其产生心理恐惧,被迫当场交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自己行为不是抢劫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杜因明有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萍审判员 余 萍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