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民一初字第0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紫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337-1号原告: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县。被告:芜湖市紫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市紫润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260万元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市紫润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260万元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二、保全的方式以查封、冻结、扣押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世鸿人民陪审员 苏天兵人民陪审员 姚文化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果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