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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9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荆亦方、郑州三棵树楼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胜,荆亦方,郑州三棵树楼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9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胜。被执行人荆亦方。被执行人郑州三棵树楼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荆亦方,总经理。王永胜申请执行荆亦方、郑州三棵树楼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荆亦方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证号04××69)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