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行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沈方华,赵向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武行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祝明。被执行人:沈方华。被执行人:赵向蓉。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2)第3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2)第3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三胎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作出武计生征字(2012)第3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生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2)第3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的武计生征字(2012)第3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张建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