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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901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