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901号原告:贾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