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陆小勇与广州市茜欧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陆**,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冯**。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负担。审判员 郑越海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