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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牡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堂申与孔建业、高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堂申,孔建业,高东,许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牡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陈堂申,市民。被执行人:孔建业,市民。被执行人:高东,市民。被执行人:许朋,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朋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许朋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分行双河支行帐户62×××77内的存款11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许朋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分行双河支行帐户62×××77内的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附: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许朋在中国建设银行菏泽分行双河支行帐户62×××77内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