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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阎民一初字第00086号原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素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强、被告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属再婚家庭,双方于199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孙某甲有一子孙某乙,被告吕某某有一女毛某某,现均已成年,两人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差异较大,婚后两人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吕某某对原告孙某甲漠不关心,尤其近几年来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经原告孙某甲劝说未果,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吕某某承担。被告吕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两人的婚姻没到离婚的地步。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吕某某于199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孙某甲与前妻之子孙某乙(1989年1月15日生)、被告吕某某与前夫之女毛某某莎(1990年4月19日生)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现均已成人并独立生活。庭审中,原告孙某甲坚持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吕某某则坚决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吕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加之原、被告又均系再婚且养育一双儿女,据此双方应更加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经常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孙某甲起诉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甲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