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常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民初字第8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现经法院做工作,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