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静与董长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董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董长伟,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李沧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董长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1月18日办案人将被执行案款执行到位。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启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