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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7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张晓林与贾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林,贾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2729号原告张晓林,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贾少民,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张晓林与被告贾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万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林和被告贾少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林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3月9日被告称急用钱向原告借款45000元,2012年5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未进行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贾少民辩称,原、被告系因赌博认识,2011年至今,原告在多处开设赌场,吸引被告等人去赌博,在没有赌资时,原告就借给被告等人赌博用的码子,然后让为其写下借款条,两年来,被告共写了三张借条,本案涉及其中两张。原告没有借给过被告现金,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全部是在赌场进行的赌具(码子)交易。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属于赌债,根据法律规定,赌债属于违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晓林于2012年3月9日、2012年5月5日先后两次分别向被告贾少民出借45000元及50000元。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贾少民欠张晓林现金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圆整。欠款人:贾少民。2012年3月9日”;“贾少民欠张晓林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欠款人:贾少民。2012年5月5日”。该款被告贾少民一直未予偿还。被告贾少民辩称该借款系赌债,提交了证人王某的当庭证言及李来银的书面证言,但上述证据均未证实原被告借款情况。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两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95000元,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对欠条系其本人出具无异议,但辩称该借款系赌债并提交了王某当庭证言及李来银书面证言,但该两份证据均未涉及原被告欠款情况,故被告的反驳证据不能对抗原告提交的欠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应及时偿还,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少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晓林借款9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被告贾少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万举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