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5年5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XX礼,宣汉县土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4年11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远富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