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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封远荣诉被告郭元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封远荣,郭元洪,王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34号原告:封远荣,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郭元洪,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王雪梅,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封远荣诉被告郭元洪、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远荣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对被告郭元洪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西郊街道办事处工程款160000元暂停支付给被告,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封远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元洪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西郊街道办事处的应收工程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