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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关志才与李本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志财,李本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关志财,男,现住珲春市。被告李本成,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志财与被告李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志财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