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关志才与李本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志财,李本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关志财,男,现住珲春市。被告李本成,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志财与被告李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志财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