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书丽,李克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胡书丽,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野湖拐乡野西村。被告李克明,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魏县魏城镇东小门村人。本院在审理胡书丽诉李克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书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武合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