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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韩根杰与和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257号原告韩根杰。被告和有林,原告韩根杰诉被告何有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金生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根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根杰承担。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