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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柯大斌与刘文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大斌,刘文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244号原���柯大斌。被告刘文革。本院在审理柯大斌与刘文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大斌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大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柯大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养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