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柯大斌与刘文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大斌,刘文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244号原���柯大斌。被告刘文革。本院在审理柯大斌与刘文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大斌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大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柯大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养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