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刘忠碧、陈华栋等与罗绍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碧,陈华栋,罗绍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号原告刘忠碧,女,汉族,重庆市永川市大安镇铜鼓苦葛林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2003。原告陈华栋,男,汉族,重庆市永川市大安镇铜鼓苦葛林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1973。委托代理人唐霁,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孟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罗绍彬,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身份证号码:×××411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碧、陈华栋诉被告罗绍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忠碧、陈华栋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忠碧、陈华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