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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廖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唐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唐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唐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东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