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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有贡与山东联合信义置业有限公司、博山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7-1号原告:王有贡。被告:山东联合信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马鞍山路58-11号。被告:博山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贡诉被告山东联合信义置业有限公司、博山区土地收购储备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贡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联合信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有贡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联合信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贡撤回对被告山东联合信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 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爱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