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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法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玉与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新农村礼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新农村礼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阎法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女,1979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新农村礼义组。代表人颜宏,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刘玉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新农村礼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新农村礼义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玉土地补偿费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新农村礼义组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遂依法对其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划拨,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阎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