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金贵幼儿园与广州市云山物业管理公司、朱明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3立民终23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云山物业管理公司,广州市越秀区金贵幼儿园,朱明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云山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丘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越秀区金贵幼儿园,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田力尹。原审第三人:朱明珠,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广州市云山物业管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云山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金贵幼儿园的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均在广州市越秀区(原天河区)广园东路金贵新村东街4号,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也在越秀区,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和理由。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交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属于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彭 湛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