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镇龙与刁远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镇龙,刁远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号原告陈镇龙。委托代理人郑智悦,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浩,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远坤。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镇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美婷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