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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民委员会与王荣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民委员会,王荣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李广学,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王荣团,男,1946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民委员会与王荣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鲁民提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