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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香法执民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香法执民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70年2月21日生,现住香河县安平镇延福屯一村。被执行人杜某。杨如萍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香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5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杜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