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付明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明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142号原告付明勇。委托代理人许汉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斌,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明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明勇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明勇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