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日高进金属有限公司与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日高进金属有限公司,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5-1号原告佛山市日高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工业区三路38号力源物流H区9座18号。法定代表人黄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东虎、刘钦有,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二路291号。法定代表人谢春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日高进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佛山市日高进金属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4435.1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为,原告佛山市日高进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4435.1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梁鉴桐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桂园海景苑28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费字第××号)的房产。该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抵押、出售、提存、转移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争春审 判 员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张聪荣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