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隗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深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光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70元,减半收取为13335元,由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京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