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家斌与朱耀庆、刘元法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家斌,朱耀庆,刘元法,朱耀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李家斌,男,1968年12月,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朱耀庆,男,1959年5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元法,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朱耀喜,男,1956年7月出生,汉族。申请人李家斌以被申请人朱耀庆、刘元法、朱耀喜拖欠其施工费为由,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耀庆、刘元法、朱耀喜的现金60000元,申请人李家斌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家斌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及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耀庆、刘元法、朱耀喜在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现金60000元。申请人李家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先洪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