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朱某某,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世华审 判 员 赵相旗人民陪审员 苏雷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志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