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民初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011号原告余某某,男,1974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刑付渠。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