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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密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秋琴诉裴广锋、陈坤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琴,裴广锋,陈坤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王秋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来应,河南省新密市岳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裴广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坤慧,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48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秋琴诉裴广锋、陈坤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2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另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依据王秋琴的诉讼保全申请,分别于2011年3月30日、2011年4月21日以(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48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裴广锋所有的荥阳市吉祥建材厂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4101820720034),以及在荥阳市吉祥建材厂内的轮胎式装载机一台(编号CJ0556A8),液压式挖掘机一台(编号KMTPC181E62BJ4579),粉碎机设备四套:振动给料机一台、颚式破碎机一台、反击破碎机一台、振动筛一台。现申请执行人以荥阳市吉祥建材厂需进行资产整合为由,申请解除对前述保全财产的查封,并请求对资产整合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为尽快实现债权,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并请求对资产整合后取得的相应价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荥阳市吉祥建材厂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4101820720034)、在荥阳市吉祥建材厂内的轮胎式装载机一台(编号CJ0556A8)、液压式挖掘机一台(编号KMTPC181E62BJ4579)、粉碎机设备四套:振动给料机一台、颚式破碎机一台、反击破碎机一台、振动筛一台的查封。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裴广锋所有的荥阳市吉祥建材厂的资产整合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郑景福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淑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