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吴文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胡木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吴文君;胡木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负责人王隽。委托代理人许小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木林。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临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文君、胡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2)杭临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4月4日15时30分许,胡木林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A×××**号汽车行驶至102省道36KM+670M处时,与吴文君驾驶的浙A×××**号汽车发生碰撞,从而造成吴文君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安市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胡木林与吴文君负同等责任。胡木林的浙A×××**号汽车交强险投保于太保临安公司处。吴文君于2012年8月28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胡木林赔偿吴文君经济损失17738.45元;二、太保临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吴文君上述诉请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胡木林承担。吴文君的各项损失,原审法院确认如下:医疗费自负部分为1227.42元;汽车修理费12350元;停车费、施救费等为510元;误工费为97.89元/天×7天=685.23元;交通费150元;吴文君的上述损失合计14923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根据双方的责任状况确定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上述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事故承担先行赔付且无过错赔付的基本原则,即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此体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的立法目的。现太保临安公司主张其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内进行赔偿等答辩意见,有违立法本意及公平原则,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在浙A×××**号机动车投保其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吴文君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4923元,该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吴文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吴文君负担100元,由胡木林负担100元。宣判后,太保临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答复等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项赔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太保临安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胡林木答辩称:要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吴文君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没有向法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但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社会保障与及时救助,不分项赔付较分项赔付而言更能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因此,不分项赔付更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建明代理审判员 余江中代理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