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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辖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屠建松与朱升虎、冯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升虎,屠建松,冯丽,冯富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升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屠建松。原审被告冯丽。原审被告冯富民。上诉人朱升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于2009年上半年开始一直在山西省朔州市豪德市场四街3号做生意至今。按《民诉法》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向原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诸暨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