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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欧宏录与凤翔县尹家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宏录,凤翔县尹家务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欧宏录。被执行人凤翔县尹家务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绪,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珠虎。欧宏录诉凤翔县尹家务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6日作出的(2008)凤翔民二初字第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欠款7303元,2009年5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1月29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5642元,其余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结本院(2008)凤翔民二初字第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