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包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凡登(常州)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凡登(常州)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海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明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凡登(常州)新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头市山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结束(2012)包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轶楠审判员  王建平审判员  张敬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文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