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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毛慧君与柴小明、余中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慧君,柴小明,余中军,王志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毛慧君。被告柴小明。被告余中军。被告王志敏。被告余中军、王志敏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慧君与被告柴小明、余中军、王志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慧君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柴小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余中军、王志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柴小明的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慧君撤回对被告柴小明的起诉。审判员 毛 寅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