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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与芜湖址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芜湖址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址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址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622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