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XX与孙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孙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XX,男,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光新庄村五街143。被告孙宇(又名孙雨),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新苑路东新苑612楼2门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孙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张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