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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丁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寸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寸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寸某应向申请执行人丁某支付案件款18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胶南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徐希玮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