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西执裁字第0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小翔与胡知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小翔,胡知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西执裁字第00021-2号申请执行人武小翔,男,生于1986年9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胡知会,女,生于1990年7月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2012)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4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胡知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知会立即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知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知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华中支行账号为62×××19下的人民币存款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彬审判员 王君立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