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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肖仕政、魏海燕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仕政,魏海燕,谭祥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仕政,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30日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5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叶惟烽。被告人魏海燕,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易世平。被告人谭祥亮,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圣翰。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2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仕政、魏海燕、谭祥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仕政、魏海燕、谭祥亮和辩护人叶惟烽、易世平、叶圣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8月6日期间,被告人肖仕政以每天2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谭祥亮,约定由被告人肖仕政联系买家,被告人谭祥亮负责送毒品给买家,同时被告人肖仕政将其准备用于贩卖的毒品保存在被告人谭祥亮位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安康路92号201室的出租房内,并由被告人谭祥亮负责称量、分装。被告人魏海燕则在被告人肖仕政不在时接听买家电话,处理贩卖毒品事宜。同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肖仕政、魏海燕经事先与万某通过电话联系约定毒品交易后,伙同被告人谭祥亮携带毒品至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与兴隆路交叉路口附近,由被告人谭祥亮将1包毒品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万某。交易完成后,三被告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谭祥亮的身上另外查获5包准备用于贩卖的毒品。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谭祥亮的出租房内查获了22包准备用于贩卖的毒品。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1包、5包、22包毒品分别重0.23克、1.21克、16.8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某的证言、作案工具手机2部、电子秤1部、理化检验报告书、搜查笔录、通信客户详单、毒品上交清单、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单、被告人肖仕政的前罪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仕政、魏海燕、谭祥亮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仕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海燕、谭祥亮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贩卖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叶惟烽、易世平、叶圣翰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仕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二、被告人魏海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三、被告人谭祥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电子秤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卫国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