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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迈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迈民初字第140号原告赵某,女,1974年2月3日生,汉族,营业员。被告刘某,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被告自结婚以来为过问孩子的事情,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曾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判决不准离婚。因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滕翩 来源:百度搜索“”